「以圖說事」除個別曾收罰單如我者,相信大多數人,並不察覺,一般超級市場所屬,和許多旅遊區內的停車場,都聘用私人公司,以拍照計時並舉證方式,票控泊車過時或欠繳費用者,效率奇高。 過去兩次,包括在南島 Milford Sound 停車區,和首都威靈頓 New World 停車場泊過車後,都受到租車公司轉來的罰單。由於確是自己的疏忽及過失,且罰單上亦有圖為證,所以馬上依指示繳款,絕不耍賴或拖延 然而,最近這躺卻必須上訴,原因倒是負責票控的公司,不是失察便屬取巧,再不然,或是人工智能的「智能過頭」了。 幾天前,收到追款公司「Smart Compliance Management 」的來函,說我名下汽車於2024年7月9日晚上,在奧克蘭南區的Pak’nSave 超市停車場,泊車超過規定的120分鐘,罰款65紐元,限令7月31日前繳交,否則要多交20元額外行政費。隨函印上我車進出該停車場的日期和時間,即06:17pm entry,09:12 pm exit。就此看來,當然超過120分鐘。但實情是: 當晚原相約朋友6:30分在附近食肆 「御唐府」晚飯,所以趁機前往該超市所屬油站,為汽車添加汽油。誰知到後發覺大排長龍,因肯定誤時失約,隨即從停車場另一出口離開。待九時左右與朋友們吃過晚飯後,再到超市所屬油站加油,片刻即罰單截圖顯示的09:11 pm離開。兩次一前一後都沒在停車場泊車,只是進出加油而已。 可罰單上只截取,我車第一回進入和第二回離開的時間及照片,卻不知是無意或有心,忽略首回離開及尾回進入的時間及照片,「斷定和做成」泊車超時的假象。 單憑常識,罰單只截取汽車一進一出的時間和照片,而非拍攝紀錄汽車泊在停車場同一地方超過兩小時,這樣的證據顯然並不充份,或備受質疑。況且我確是沒有停泊,遑論超時,於是按罰單指示提出上訴。至於對方所謂自供證據,什麼行車紀錄、自拍照片,那有和準備,只是據實陳情。 上訴提交後,票控公司循例表示收到,惟到撰文這刻,還沒獲得接受解釋與否?和其他任何回覆。 |